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rebirth-luxuries.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rebirth-luxuries.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rebirth-luxuries.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rebirth-luxuries.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男子被强行做结扎 回家过年遭不幸官方却回应令人大跌眼镜_行业新闻_牛宝平台官方入口_牛宝在线云平台
欢迎来到中国牛宝网站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新闻中心

男子被强行做结扎 回家过年遭不幸官方却回应令人大跌眼镜


添加时间:2024-09-10 12:37:42    文章来源:行业新闻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云南男子被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 当地称手术合规》,引发社会关注。云南省卫计委官网14日发布,已责令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对事件展开调查。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14日发布,13日傍晚获悉“云南镇雄男子被计生小组强行做结扎”,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格外的重视,立即责令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对事件展开调查。今晨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已派出工作组到镇雄县调查此事。据悉,镇雄县委县政府已成立由纪委参加的调查组开展调查。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人因为拒不履行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有人因为违法犯罪被警察蜀黍强制拘留;情人节到了,还有许多小伙子被女朋友“强制”送礼物……但是,大家可曾听过被计划生育小组“强制结扎”的?

  老家在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的胡先生对媒体称,今年和妻儿回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

  胡先生当时自己在朋友的家里,计划生育小组的人突然进来把胡先生带到当地镇政府,强行给他做结扎手术。在被扣押过程中,他曾遭到对方的“多次暴力恐吓”,然后被“强行按上手术台”,还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殴打和推搡。事情进展到此处,小编不禁有了疑问:结扎手术大家都听过,可这样强制结扎真的合法吗?

  随后,胡先生还向媒体透漏,他的结扎手术并非是在正规的医院做的,而是在一间办公室,这里同样令人疑惑:给胡先生进行结扎手术的人真的有相关的执业资格吗?即使要强制手术,为啥不去医院而要在办公的地方进行?这样做医疗卫生条件能达标吗?

  在胡先生计划生育小组带走后,他的家人便立即选择了报警。但警方来后却将胡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带走,并告诉胡先生如果不做结扎手术,就要以扰乱办公场所为由进行15天的治安处理。

  到这里,小编就更加看不懂了,为什么拒绝结扎手术就会“扰乱办公场所”呢?难道无另外的避孕节育措施可以选择?

  对此,当地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胡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相关规定。

  据当地县委宣传部的了解,胡先生是二婚,并与前妻育有三个孩子,他的第二次婚姻又育有一个孩子。根据最新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每对夫妻可以育有两个孩子,而胡先生第一次婚姻育有三个孩子本来就已经违反了规定。所以他们认定对胡先生进行结扎手术是符合规定的。

  对于胡先生所说“有人动手打他”的事情。当地官方回应到:工作人员绝不会动手打人,也不会私自关人。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没人动手打他,也没说过威胁性的话。即使有人说了,我相信也只是那么一说,不会真的就那么做。”

  那么事实是不是真的如当地宣传部所说,对胡先生强制结扎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呢?小编查阅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此分享给诸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0条再次强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而云南省2016年修改完成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更是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28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29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由此可见,从国家层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到《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没有一部法律允许政府实施限制人身强制以及强制堕胎、强制结扎的。相反,这些法律和法规仅仅规定,如果公民违反了计划生育,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给付社会抚养费。

  而且小编注意到一个细节,胡先生的户口多年前就迁往了四川,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只是他的老家,既然如此,即便胡先生真的有必要进行强制结扎,当地的计划生育小组是否拥有执法权呢?不知道宣传部人员所称的“符合相关规定”,符合的是哪项规定?

  不管对胡先生结扎手术是不是真的“符合相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特别是对身体的处分,是最基本的人权,结扎输精管、输卵管,堕胎,是一种伤害性的医疗措施,必须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且符合相关的医疗伦理规范,否则就可能触犯到《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

  而且,这次事件中的强制结扎固然粗暴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一些执法者固守着落后的工作思路和傲慢的工作态度。

  执法规范化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对广大执法者的基础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前进。

  其实,胡先生并不是遭遇强制结扎的“第一人”,早在2015年,就有人因为遭遇强制结扎提起了行政诉讼。

  江西省大余县农妇夏润英接受了输卵管结扎手术之后,便常常会出现吐血、腰痛、头晕、呕吐等症状,在手术后遗症的病痛中挣扎一年多,2015年1月7日,她终以一纸诉状将当年对她强制实施结扎手术的地方计生委等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律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一同承担原告的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向原告无偿提供治疗与生活补助。

  当年夏润英的代理律师就明确说,中国在执行计划生育的时通常会首选结扎,但结扎仅是一种手段,公民应当拥有知情选择权,有权利了解在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下,选择哪种避孕方式更合适。计生部门要提供的是这种多元选择的服务,而不是结扎这一条路。并且,在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结扎手术。

  尽管最后法院以夏润英的健康问题和强制结扎手术没关系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这毕竟是中国公民试图就强制堕胎和结扎起诉政府的第一案,可以被看做是中国法治进程新趋势的一个良好开端,而且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当时我国还未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修改。相信新计生法通过后,“胡先生和夏女士们”可以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一定要标注明确“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是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